篮球运动作为竞技体育运动中的一种,
深受当下年轻人喜爱,
但同时这项运动也具有
高对抗性、人身危险性的特点,
运动中的争抢、碰撞在比赛中是常见现象。
如果我们在参加体育活动的过程中
发生了人身损害,
那么其他参与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?
案情提要
前不久,大学校园里举行了一场篮球比赛。小李和小王平时酷爱体育运动,便积极报名参赛,报名成功后分别进入了对抗的两支队伍。在比赛过程中,小李和小王都十分渴望胜利,两人不断拼命地争抢和对抗,结果在一次抢篮板球的过程中,小李的手臂重重地撞击到小王,导致小王摔倒在地,脚踝骨折,疼痛万分的小王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。事后,小王要求小李赔偿自己遭受的损害,而小李认为自己并不是故意的,坚持拒绝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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矛盾聚焦
在本案中,篮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,身体碰撞是这项运动中的正常现象,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,小李抢篮板球也是常规的篮球动作,并且,在这种高强度的对抗中,受伤是篮球队员都知道的、时常会发生的风险。因此,小李对小王受伤的结果不存在重大过失,只是一般过失或意外事件。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,小王不得请求小李承担侵权责任,损失应当由小王自己承担。
法宝指南
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

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,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,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。
注:

案例选自《法律明白人 应知应会民法典侵权责任使用手册》